法制網記者薑東良 通訊員李阿欣
  今年秋天,家住平度市開發區某村的楊老太出門晨練,因道路整修,她選了一條新規劃但沒有鋪裝路磚的人行道跑步,不慎跌入道路旁邊井蓋破損的下水道井內,摔斷右腿。一個多小時後,楊老太被路人發現並送往醫院救治,因流血過多被截肢。
  楊老太和子女在咨詢律師後,將開發區某管理部門作為被告訴至法院,以該部門管理不到位、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為由,要求判令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0餘萬元。
  庭審中,該管理部門辯稱,楊老太在白天光照條件較好的情況下,自己沒有盡到註意義務導致受傷,應該自行承擔損失。
  平度市人民法院辦案法官到事發現場進行勘驗,發現該無蓋井周圍野草茂密,一般人很難發現無蓋井的存在,且該井所處的規劃道路上,也沒有設立警示牌和其他安全防範措施,就在勘驗現場,仍時有行人從旁邊經過。法官將現場勘驗情況告知該管理部門,並釋明相關法律規定。後雙方達成調解協議,該管理部門同意賠償楊老太殘疾賠償金、醫療費、後續治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0餘萬元。
  
  法官說法:
  法官解釋稱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,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,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而在實踐中,經常出現窨井等地下設施缺乏防護措施而致人損害的情形。通過侵權責任法的規定,明確責任承擔,有利於保護被侵權人的利益,也有利於促使其管理人認真履行職責,確保窨井等地下設施的安全,保護公眾合法權益。  (原標題:走路掉進無蓋井 老太起訴獲賠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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